遙距醫療服務政策與程序
一、政策目的
本政策旨在確立遙距醫療服務的標準操作程序,確保透過電訊系統進行的診症、治療及跟進建議,能提供與面對面診療相等質素的醫療服務,並保障病人私隱和資料安全。
二、政策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診所所有提供遙距醫療服務的醫護人員、行政人員及技術支援人員,涵蓋所有透過網上視像、語音或電子通訊方式進行的醫療活動。
三、遙距醫療定義
「遙距醫療」是指醫生透過視像會議、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平台,遠距離為病人提供以下服務:
評估病人情況
作出診斷
決定治療方案
提供用藥建議
安排轉介或跟進療程
四、服務條件與限制
4.1 個案審批制度
遙距醫療服務僅適用於個別個案審批後方可進行。
每次遙距診症服務須經由主診醫生及醫務行政總監審批同意,方可安排進行。
行政部門須保留審批紀錄,並載明批准人員及審批日期。
4.2 新病人限制
本診所不接受從未親身到診之新病人進行遙距醫療。
遙距醫療只適用於已完成首次親身評估的現有病人,以確保診斷準確並建立醫病關係。
五、服務標準與質素保障
5.1 護理水平一致性
遙距醫療提供的診療服務,必須不低於傳統面診護理的質素。
醫護人員須根據專業守則提供負責任的醫療意見,並在不適合遙距處理的情況下安排病人面診或轉介。
5.2 適用情況
遙距醫療適用於以下情況:
精神科覆診或病情穩定病人之常規跟進
提交化驗結果後的諮詢
輕微症狀初步評估
健康教育與心理輔導
如遇以下情況,應建議病人親身到診:
病情急劇惡化
病人出現自殺或暴力傾向
需進行身體檢查或即時處置
六、職員資格與身分識別
6.1 專業資格
所有提供遙距醫療的醫護人員必須為註冊醫生/護士,並具相關專業資格。
職員須完成指定的遙距醫療操作培訓及私隱保護課程。
6.2 身分驗證程序
於每次診症開始時,醫護人員需出示其姓名、職稱及註冊編號,並於視像平台明確顯示。
病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如香港身份證或病歷號碼)以供核對,並確認其身分。
七、資訊保安與資料私隱
7.1 系統安全
遙距醫療平台須使用具端對端加密功能的視像會議系統。
所有通訊記錄、電子病歷及診症紀錄須儲存在加密伺服器中,並設有限制權限存取。
7.2 病歷紀 錄
每次遙距診症後,醫護人員須將診症內容、病人反應、藥物處方、建議及後續安排完整記錄於電子病歷中。
所有紀錄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醫健通相關規定。
7.3 病人同意
初次進行遙距醫療前,病人須簽署或以電子方式確認。
病人須 清楚知悉遙距醫療之性質、限制及其私隱保障措施。
八、服務流程
預約與審批
病人經由電話或網上申請遙距服務後,行政人員須先確認病人是否屬現有病人。
主診醫生及醫務行政總監審查是否適合遙距處理,雙方批准後方可安排。
診症安排與進行
醫生登入安全平台,確認病人身分後開始診症
診症時須開啟視像功能(除非病人另有原因)
診後安排
醫生提供診斷及治療建議
如需用藥,可安排藥物快遞或病人自行領取
如需轉介或進一步檢查,發出電子轉介信
九、監察與質素改善
醫務行政總監須定期:
審核遙距診症紀錄
評估個案準確性及滿意度
處理遙距診症相關投訴或事件
診所每年至少一次檢討遙距醫療流程及系統保安安排,並依據法例或實務發展作出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