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廢物管制及管理
1. 目的 (Objective)
本指引旨在確保翺翔醫療旗下所有設施在處理化學廢物時,符合香港法例第354章《廢物處置條例》及第354C章《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的法定要求。透過建立「從搖籃到墳墓」(Cradle to grave)的監控機制,保障公眾健康、安全及防止環境污染。
2. 定義 (Definitions)
化學廢物 (Chemical Waste):指任何含有《規例》附表1所列物質(見附錄A),且其形態、數量或濃度足以構成污染或對健康/環境造成危險的廢棄物。
注意:一般家居廢物及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排放的廢物不在此限。
廢物產生者 (Waste Producer):指產生化學廢物或管有化學廢物的人士(即翺翔醫療及其員工)。
運載記錄 (Trip-ticket):用於追蹤化學廢物從產生到處置過程的法定記錄表格。
危險品 (Dangerous Goods, DG):指符合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分類的物質。
3. 職責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行政部/環保主任:負責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並保存相關牌照及記錄。
部門主管:負責識別部門內的化學廢物,確保正確分類、包裝及標籤。
前線員工:執行日常的廢物分類、包裝及填寫運載記錄。
4. 程序內容 (Procedures)
4.1 化學廢物產生者登記 (Registration)
根據法例,翺翔醫療必須在使用任何產生化學廢物的程序前,向環境保護署(EPD)登記。
登記程序:填寫登記表格(EPD 129),提供設施地點、業務性質及廢物種類資料,並繳付相關費用。
編號:登記後將獲發一個「廢物產生者編號」,此編號必須用於所有相關文件(如運載記錄)。
資料更新:如登記資料有變更,必須以書面通知環保署。
4.2 廢物分類與識別 (Classification & Identification)
員工須根據《規例》附表(見本指引附錄A)識別化學廢物。常見醫療化學廢物包括:
甲部 (Part A) 廢物(需特別處理):抗生素廢物、石棉、危險藥物、多氯聯苯等。
乙部 (Part B) 廢物(一般化學廢物):酸、鹼、有機溶劑、重金屬化合物、藥劑產品及藥物(非甲部所列)、礦物油等。
4.3 包裝、標籤及儲存 (Packaging, Labelling and Storage)
所有化學廢物在運離設施前,必須妥善包裝及暫存。
容器:必須使用合適且狀況良好的容器,不可混合不同種類的化學廢物。
標籤:容器須貼上符合法例規格的中英文標籤(包含「化學廢物」字樣及危險符號)。
儲存區:
設有專用儲存區,具備防漏設施、通風良好及不受雨水影響。
展示警告告示。
工作間暫存量不得超過50公升。
危險品 (DG):如化學廢物同時屬危險品(如易燃溶劑),必須同時符合《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關於包裝、標籤及儲存(如領有消防處牌照的危險品倉)的要求。
4.4 收集與處置 (Collection and Disposal)
翺翔醫療必須安排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進行收集。
運載記錄制度 (Trip-ticket System):
在廢物被收集前,填寫一式三份的運載記錄。
確保廢物分類、描述、數量及標籤正確無誤。
在表格上簽署確認資料正確。
保存記錄:保留運載記錄副本最少 12個月。
甲部廢物處置通知:
若需處 置「甲部」廢物(如過期危險藥物),必須在處置前至少 10個工作天 向環保署發出通知(表格 Form 17)。
必須遵從環保署發出的指示(包括指定處置設施及時間)進行處置。
4.5 緊急應變 (Emergency Procedures)
預防措施:各部門須備有處理洩漏、溢出或意外的書面程序及物資(如吸液棉、沙桶)。
培訓:員工須接受相關培訓以執行應變程序。
事故處理:
如發生洩漏,應立即採取行動防止污染擴散。
如事故可能威脅公眾健康或造成嚴重污染,必須立即通知環保署。
如涉及火警或有毒氣體洩漏,應立即報警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