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藥物管理政策與程序
一、政策目的
本政策旨在確保本診所之藥物管理制度符合香港法例及相關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醫務衞生局等)之指引,保障病人安全及臨床服務質素。
二、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診所內涉及藥物採購、接收、儲存、標籤、發放、使用及 處置之所有醫護及行政人員。
三、法規遵從
醫務行政總監負責監察藥物管理政策之實施及符合以下法例及守則: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四、藥物採購與紀錄
所有藥品必須來自已註冊之供應商,並為香港註冊藥劑製品。
醫務行政總監須維持最新藥物名冊,並定期更新。
每次採購必須記錄以下 資料,並保存最少7年以供審核:
採購日期
藥物名稱及批號
數量
有效期
供應商資料
收貨人員簽署
五、藥物儲存及標籤
所有藥物須儲存於乾燥、陰涼處,並遠離陽光或高溫。
冷藏藥品(如疫苗)須儲存於專用醫療雪櫃,並以溫度計監測及記錄。
所有藥瓶及包裝須附有清晰標籤,包括:
藥品名稱
劑型及濃度
有效期
批號
儲存條件(如有)
每月定期檢查所有藥物之有效期,過期藥物須即時標示並隔離,嚴禁使用。
六、藥物發放與施用
所有藥物必須在註冊醫生或藥劑師監督下配發。
負責配藥或施藥之職員,必須接受專業訓練並獲內部認可。
發藥前須雙重核對以下資訊:
病人姓名與身份
藥物名稱、劑量、用法、用量
過敏紀錄
所有藥物配發須記錄於病人病歷中,包括:
藥品名稱與劑量
使用方法與次數
發藥日期與發藥者簽署
病人確認簽收(如需)
七、藥物處置
過期、受污染或未使用藥物須根據以下程序妥善棄置:
標示為「不可使用」
放置於指定藥物回收容器
定期由合資格廢物處理公司回收並提供書面證明
棄置紀錄須包括:
藥物名稱與批號
數量
棄置日期
處理人員簽名
回收公司憑證副本
八、監察與培訓
所有涉及藥物管理的職員必須:
接受年度再培訓及考核
理解安全配藥流程及緊急處理機制
發現違規行為或錯誤配藥,須立即通報及調查,並記錄處理過程。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