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紀錄管理政策與程序
一、目的
本政策目的在於規範本診所醫療紀錄的開立、管理、處理、貯存及銷毀流程,確保病人資料完整、準確、安全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相關專業守則。
二、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診所所有醫護人員、行政人員以及任何涉及病人醫療紀錄處理之職員。
三、醫療紀錄內容要求
每位病人的醫療紀錄必須包括以下資料:
獨有的病人識別編號(Patient ID)
病人姓名(中、英文)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址
聯絡電話
藥物過敏記錄
診症紀錄及檢驗報告
治療方案及用藥建議(如有)
病假證明書(如有)
轉介紀錄(如有)
四、紀錄開立與處理程序
開立:
初次就診時由醫護助理開立電 子病歷,輸入上述基本資料。
每次覆診須記錄當日診症情況及醫療決定。
更新:
所有紀錄必須準確、清晰、具時效性。
所有新增或修改之內容必須註明日期及時間,並附上醫護人員簽署或電子簽名。
每則紀錄均須能識別執筆醫護人員之身分(如職員編號、姓名縮寫等)。
錯誤更正:
不得刪除原紀錄,應以「更正註記」方式修正,並載明更正日期、原因及簽署。
五、紀錄儲存與保密措施
儲存方式:
採用電子病歷系統,所有資料儲存於加密伺服器;如使用紙本紀錄,存放於鎖匙櫃中。
系統設有分級權限管理,僅限授權人員根據職責查閱相關紀錄。
保密原則:
所有病人資料屬機密資料,僅在「有需要知道」原則下查閱。
禁止未經授權人員取用、影印或傳送病歷資料。
職員須簽署《保密協議書》,並接受私隱條例相關培訓。
安全措施:
系統定期備份及進行防火牆和惡意軟件掃描。
每次查閱病歷系統均會產生操作記錄,供日後審核。
六、紀錄保留與銷毀
保留年限:
醫療紀錄須保留不少於 7年;若病人為未成年者,紀錄須保存至其年滿 21歲 後至少7年。
銷毀方式:
紙本紀錄須以碎紙機粉碎。
電子紀錄須以安全刪除工具完全清除,並留下銷毀紀錄。
銷毀紀錄須載明:
病人姓名與病歷編號
銷毀日期
負責人員簽署
銷毀方式
七、員工責任與培訓
所有涉及處理病人醫療紀錄之職員,須接受以下內容之培訓:
私隱條例與醫療資料保密原則
醫療紀錄系統操作守則
錯誤處理與糾正機制
違反保密或記錄規定者,將按紀律程序處理,嚴重者可能終止聘用及依法追究。
八、審核與改善
本診所將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對紀錄管理制度進行內部審核,並持續優化流程。
如發現資料外洩、遺失或錯誤,須即時向診所資料保安主任通報,展開事故處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