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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安全事件管理政策與程序


一、政策目的


本政策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事故處理、呈報及學習制度,確保所有病人安全相關事件均能及時處理、調查、通報及從中汲取經驗,以持續改進診所服務質素,並符合《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及相關規管機構指引。




二、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本診所所有職員,包括醫護人員、行政人員及支援人員,涵蓋所有病人安全事件及風險事件。




三、定義


3.1 醫療風險警示事件(Sentinel Events)


  • 錯誤為病人或其身體部位進行手術/介入程序

  • 手術/介入程序後遺留工具或異物於病人體內

  • 錯誤處方藥物導致病人永久喪失主要功能或死亡

  • 血管內氣體栓塞導致病人死亡或神經損害

  • 其他導致病人永久喪失功能或死亡的不良事件(不包括已知併發症)


3.2 重要風險事件(Serious Untoward Events)


  • 可致死亡/永久傷害/公共衞生風險的錯誤藥物處方

  • 可致死亡/永久傷害的病人身分錯誤


3.3 其他須呈報事件


  • 病人在計劃醫療程序中或之後,突發情況需轉送醫院接受緊急治療

  • 對公共衞生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如放射事故、水電中斷等)




四、事件呈報機制


4.1 呈報責任


  • 所有職員一旦識別疑似不良事件,須立即向主管呈報

  • 醫務行政總監負責統籌事件處理、通報及改善行動


4.2 呈報時限與方式

事件類別

初步呈報(口頭/書面)

詳細報告提交限期

醫療風險警示事件

24小時內通報衞生署

4星期內提交書面報告

重要風險事件

24小時內通報衞生署

4星期內提交書面報告

其他須呈報事件

發現後48小時內通報

視指示而定


4.3 呈報內容應包括:


  • 事件發生日期、時間、地點

  • 涉及人員及病人基本資料(匿名處理)

  • 事件詳細經過

  • 即時處理措施與結果

  • 預防再發建議

  • 附上相關文件(如病歷紀錄、通訊紀錄等)




五、事故處理程序


  1. 即時反應:保障病人安全,進行初步風險控制

  2. 啟動調查:由醫務行政總監或指定人員領導團隊進行根本原因分析(RCA)

  3. 召開檢討會議:分析事件成因、制度漏洞及人為因素

  4. 制訂補救措施:包括流程優化、系統升級、再培訓等

  5. 持續監察:定期審查改善成效,必要時再次調整政策




六、學習與通報制度


  1. 醫務行政總監須將事件經驗以保密及匿名方式,向全體相關職員傳達


  1. 可透過下列方式推動學習文化:

    • 定期舉辦「安全事件分享會議」

    • 發佈「病人安全通訊」

    • 將學習內容納入新員工培訓


  1. 如事件涉及監管機構指示之措施,須:

    • 於限期內完成執行

    • 保存執行紀錄及結果文件

    • 向監管機構提交成效報告(如有要求)




七、記錄與保密


  1. 所有事件報告、調查文件及改善計劃須保存不少於7年

  2. 報告內容須妥善保密,不得向非授權人員洩露

  3. 所有事件紀錄應只供內部檢討及合規審核之用




八、違規處理


如有職員未依本政策呈報或隱瞞事件,將根據紀律機制處理,情節嚴重者可作出終止聘用或向執業機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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